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所属各学院、各单位与国(境)内外其他机构的联合办学行为,降低风险,增加效益,推动联合办学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限定的“联合办学”,是指我校所属各学院、各单位以“东北师范大学”或“东北师范大学XX学院(系、所、中心等)”的名义,与国(境)内外其他机构联合开展的各级各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我校各学院、各单位开展的联合办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代表学校进行归口管理。
凡属于同国(境)外机构开展的各级各类的联合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报批。经国家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院、教务处等单位参与相关管理工作。
凡属于同国内机构开展的研究生层次的联合办学,由研究生院负责。
凡属于同国内机构开展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层次的联合办学,由教务处负责。
凡属于同国内机构开展的非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层次、各类短期培训及继续教育的联合办学,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审核、报批、备案以及变更和废止手续,并对联合办学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能严格履行协议的联合办学行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规范和处理。
有关的各学院、各单位应负责确定联合办学的内容、相关专业的教学安排及组织实施、教育成本的核算和有关效益的核定与分配等。
第四条 各类联合办学应严格遵照相关程序,办理报批、备案手续。拟开展联合办学的各学院、各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联合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方的有关资质证明;
3、双方拟定的联合办学协议。涉及与国(境)外机构开展联合办学者,还需提供协议的外文文本;
4、联合办学的具体方案(包含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学生来源、教学场所、办学收益以及毕业生资格认定、毕业证书发放等详细内容);
5、需要上报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经归口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联合办学行为。任何学院、单位和个人未经报批、备案,均不得擅自开展联合办学,否则将由主要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联合办学协议一经办理备案手续,即不得随意变更和废止。如确因情况变动需进行变更和废止的,应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批准手续。
第六条 此前颁布的各类条例,规定中与本办法相矛盾者,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管理办法,以便具体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办公室所有。
东北师范大学
二00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