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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外联办助学点进行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 远继自考字(2006)2号

时间:2012-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为确保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安全顺利进行,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办学声誉,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决定,将部分自考专业的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工作安排到具备考核条件的校外联办助学点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条件

1、本办法中“专门技能实践课程的考核”是指部分自考专业课程计划中规定的、除论文答辩以外的基本技能实践和计算机实践的考核。

2、在校外开展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的助学点必须是与我校相关学院有合作关系且在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考核对象必须是与我校各相关学院联办助学班内的考生。

3、校外助学点要具备考核所需场地、联网微机和设备(备品)等相关设施条件。

4、参加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的考生,原则上应在教学计划中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个别专业可根据其特点,由有关学院视联办单位的考核设施条件等因素自行安排考核,具体操作方案须报送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

5、其他报考我校主考专业的社会自考生一律进校参加专门技能实践课程的考核。

二、实施程序及要求

1、拟安排在校外进行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的相关学院,须事先与联办助学单位商定具体操作事项,并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时说明考核时间、地点、人数(由联办助学单位提供准确的考核名单)、考核教师及考核负责人等相关安排,充分作好考核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实施考核前,各有关学院必须指定负责人带队,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每个考核点指派巡视员1人。各学院要根据各助学点考核人数选派教师、工作人员及安排考核天数,每个考核小组工作量约为50人/天。

3、每个考核场地要指定专人检查准考证和进行登记排序,无准考证者不得进行考核,对冒名顶替者,当场取消其考核资格。

4、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程序及成绩评定按《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考核工作纪律

1、到校外进行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工作必须在各相关学院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学院主管领导要事先召开考核教师和工作人员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要求,认真作到严格考核秩序,确保考核质量。

2、考核教师须经各相关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名选聘,由符合考核教师条件的校内教师担任,报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非专业教师不得作为考核教师参与考核工作。

3、在校外联办助学点进行考核工作期间,不允许相关学院和助学单位以任何名义向考生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我校派往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其食宿由联办单位负责,交通费及出差补助费由学校各有关学院承担。

4、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守则》,不准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违规办事。

5、不准接受助学单位及考生的吃请和财物,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违纪者,由学校纪委按规定处理。

本实施办法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过去专门技能实践课程考核工作中有关操作规程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