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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实施细则(继社教字[2005]1号)

时间:2012-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为了规范我校所属各学院、各单位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维护学校形象和办学声誉,依据吉林省教育厅颁发的吉教社证字GZ2002054号“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指定的办学范围和《东北师范大学各学院、各单位联合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本细则所指“社会力量办学”,是我校各学院、各单位(系、所、中心等)除正常计划招生以外联办或自办的自考助学班、考试辅导班、短期培训班及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等。

2、各学院、各单位开办自考助学班(包括二学历教育自考助学班)的管理,按《关于加强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3、我校各学院、各单位除自考助学以外的其它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涉外联合办学除外),均按本细则规定实施管理。

二、办学原则

1、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有利于“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利于扩大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我校办学声誉;坚持“质量第一”,克服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办学倾向和行为。

2、坚持开发利用我校办学优势及教育资源,不得干扰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和计划。

3、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学,按章办事,严格管理,凡事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4、联合办学必须有实质性合作,且只能分项目合作,所有合作必须有我校各学院、各单位直接参与教学及管理,严禁个人利用学校或校内学院(系、所、中心等)的名义开展社会力量办学,严禁借用我校及院系(单位)的名义招生发证。

三、报批登记

各学院、各单位在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要“先审批、后办班”,必须做到“一班一报”。

1、报批手续

拟举办社会力量办学的各学院、各单位,首先要进行办学可行性论证,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见附件一、附件二),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到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办理审批手续:

①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②社会力量办学的具体方案和计划(包含办学目的、教学计划、师资队伍、招生来源、教学场所和办学收益等);

③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一式两份);

④招生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

⑤联合办学合作方的资质证明;

⑥联合办学双方拟定的联办协议书(办班起止时间必须列入协议主要条款)。

以上材料经自考办审核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不得“先办后批”或“边办边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审批:

①与个人联合组织社会力量办学;

②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合作办班;

③将社会力量办学转包或承包给个人;

④将社会力量办学授权给个人承办;

⑤委托个人进行办班招生。

任何学院、单位未经报审登记和备案,均不得擅自开展社会力量办学,否则,将由主要责任者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后果。

2、停办手续

社会力量办学停止招生办班,须立即上报自考办备案,其中与联办单位终止合作的,原合作学院(单位)要进行监督,严禁合作终止后联办单位继续以合作名义招生办班,凡由此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办学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3、办学登记

为了准确掌握全校社会力量办学的工作情况,各办学单位要在每次开班一周内到自考办进行登记,统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见附件三、附件四)。登记内容主要为招生人数、任课教师及上缴学校学费情况。本表同时作为向学校财务处提供证明社会力量办学学费分配的依据。登记表一式三份,自考办、财务处和主办单位各备存一份。

四、招生宣传

1、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模糊、不实的误导宣传和虚假广告。

2、招生简章、广告等对外宣传材料,必须经自考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3、对外联合办班必须有与学校某办学单位联合招生字样。

4、各办学单位严禁对合作方及学员在考试及发放证书等方面做任何承诺。

五、收费办法

社会力量办学学费收支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35号)、《关于东北师范大学对外服务收入分配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东师校发字[2004]5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严禁超标超项收费,除正常收取学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入班学员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收缴的学费要立即转入学校财务处。联合办班的应得收益不得低于40%,每期办班结束前将学费及时足额转入学校财务帐户。

各办学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截留、套现学费,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坚决制止办班收费个人分成和提成。各办学单位要制订相应制度,加大措施力度,严格规范、约束和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及合作单位,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六、教学管理

1、各办学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教学计划,切实保证教学质量,严禁缩减教学内容或辅导课时。

2、各办学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学过程检查和监督工作,严禁减少教学与考试科目,降低教学与考试标准,不得向学员透漏与考试相关的内容,禁止销售所谓的考题资料。

3、各办学单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得影响本科正常教学工作。

4、各办学单位要重视对学员的安全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证学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七、责任承担

1、自考办的主要职责是,办学审批、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2、各办学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审核办学方案、审定教学计划、日常管理、联络协调、监督检查、教学安排。各办学单位要指定一名主管院长全面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组织管理工作,并为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教学质量、教育工作人员、管理办学工作、监督规定执行和落实职责的责任;另选派一名本部门在岗人员负责社会力量办学的具体工作,严禁外聘人员、非在岗人员主抓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3、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限期整改、停止办学;对于违规、违纪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自办)

附件二: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联办)

附件三: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自办)

附件四: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登记表(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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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