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考试办[20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的责任。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制度,举办自学考试是政府行为,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十年的实践表明,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也是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证,任何忽视、削弱质量的行为都会给自考的发展和社会信誉带来严重的影响。
长期以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自学考试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国家考试制度,在计划、命题、考务考籍、助学等方面严格按照教育部、全国考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为确保考试质量、建立较高的社会信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自学考试发展中也存在着违反国家有关考试组织管理的规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损害自考质量和社会信誉的现象,如教考职责不分、擅自跨省招生等,越来越成为影响自考社会信誉的丑恶现象,必须引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的高度重视。最近,教育部领导在充分肯定自考成绩的同时,也对此类现象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限期整改。为落实全国考委五届二次会议和教育部领导关于加强考试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国家考试制度的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责在各省级考委及其办事机构,省级考委业务管理权限在全国考委,任何主考学校、民办高校、助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考试。
2、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全国考委关于计划、命题、考务考籍、助学等方面的规定。凡不符合这些规定而举办的自学考试,教育部、全国考委不承认其学历。
3、主考学校、民办高校、助学单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班,必须认真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在命题、考试时间、考试课程、考试内容等方面应由省级考办统一安排、管理。
4、严禁主考学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班使用自行命制的试题进行考试,省级考办应切实担负起办考机构的责任。
5、专业考试计划(专、本科)设置权、审批权仍在全国考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应遵照全国考委公布、审批或同意备案的专业考试计划执行。历时三年的专业调整过渡期已经结束,个别地区在进行收尾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3年底完成。自2004年开始,各地全部执行新的专业考试计划,对于新增专业,按全国考办有关报批、备案规定进行。全国考办将向社会公布各地区经批准的专业,不在公布中的专业考试计划国家不予承认。
6、由全国统一命题、省际间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组成的三级命题体制是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考试机构行使管理职责的体现和关键环节,命题权应由全国考办和省级考办切实掌握,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命制自学考试试题。
7、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自学考试时间统一规定为: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其它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举办的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国家不予承认。
8、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教育部、全国考委批准,下列考试形式国家不予承认:
①普通、成人高校等教育形式违规招生遗留问题;
②为民办高校、助学单位单独举办的补考、重考、收尾考试;
③为业务部门单独举办的补考、重考、收尾考试。
9、跨省级地区设考点组织考试或跨省级地区借考的必须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需要而尚无力开考的专业,并且要经双方省级考办协商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全国考办将不予办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备案等认定工作,并全国通报批评。
未经省级考办批准,地(市)级考办、主考学校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班、组织自学考试,已经实施的国家不予承认,应立即采取措施,取消或由当地省级考办(按相同或相近专业)纳入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由全国考办视情况给予必要处理并追究省级考办责任。
10、主考学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目前应首先加强管理力度,坚持执行教考职责分离的政策,杜绝虚假广告,特别要杜绝“一条龙”式管理,省级考办应充分认识到这种管理方式对自学考试社会信誉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对明显异常的考试成绩及毕业率应进行调查,对违规行为必须查处。
11、目前,部分地区参加委托开考专业、各种形式助学班的考生规模已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类考试组织管理及考风考纪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