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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时间:2012-11-10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 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 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报名报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十一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提供考生个人信息,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省级自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

第十二条 非首次报名者可以采用现场或者非现场报名方式(含网上报名)进行报考,具体采取何种报名方式由省级自考办规定。

第十三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排,从左至右,第1、2位为地(市)代码,第3、4位为县(区)代码,第5、6位为报考年度号,第7位为考次(四月考试为1,十月考试为2,上半年其他考试为3,下半年其他考试为4),第8-12位为考生序号。《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第十四条 报名结束后,省级自考办或者地市级自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并将编排结果通知考生。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省级自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六条 教育部自考办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自考办。各省级自考办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必须存放于省级自考办的保密室或省级机要室。

第十八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第十九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自考办或省级自考办公布。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自考办的部署,各省级自考办在省级考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与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试实施期间,负责向考点运送试卷的自考办一般按每场考试下发试卷、回收答卷。在任何情况下,试卷、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教育部自考办或各省级自考办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试卷安全保密和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市)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考场。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政府所在地,考生过于集中的地区,需增设考点至县一级的,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申请并报省级自考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 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自考办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考点一般设置在全日制中学,承担自学考试工作是全日制中学的职责和任务。考点原则上不得设置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自学考试的助学、办学单位的,必须报经省级自考办批准,考试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并报省级自考办备案。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板报、墙报应遮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考员的名单应报当地自考办备案。省级自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条 省级自考办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自考办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须知》(见附4)。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须知》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地(市、区)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等考试相关材料,并按省级自考办规定送到指定地点。答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与交接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密封答卷。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期间,各级自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自考办。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自考办并转报教育部自考办。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自考办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自考办。

第三十六条 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失密、泄密,省级自考办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教育部自考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保密部门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一般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级自考办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级自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批准。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自考办负责组织和管理,省级自考办对考生成绩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自考办确定在有关高等学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级自考办派人参加。

各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该学科骨干教师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5)。

第四十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应由从事本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6)。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次评卷工作。

第四十一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7)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级自考办运送答卷,运送答卷时要做到专人专车,履行严格的答卷交接手续,确保答卷安全。

第四十三条 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答卷保管室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评卷前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应组织评卷人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应在试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自考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凡答案及评分参考有误须更正的,应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学校向省级自考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全国统考课程,须经教育部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六条 评阅主观性试题(非选择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第四十七条 评卷中发现的违纪、作弊问题,省级自考办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评卷中发现大面积违纪、作弊现象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级自考办迅速查处,省级自考办应及时报告教育部自考办。

第四十八条 评卷工作中必须建立复查制度。复查一定要严格,不得随意加、减分。

第四十九条 评卷工作应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凡能按教育部自考办及省级自考办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卷,所评试卷经省级自考办检验符合要求、质量较好,或能积极发现雷同卷的评卷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违反评卷纪律或没达到有关评卷质量要求的评卷单位和人员,由省级自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卷资格等处罚措施,或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教育部自考办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自考办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省级自考办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课程合格证》。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家与省、省与地(市)县(区)的多级考试信息采集管理、通讯网络系统,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五十三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自然信息,报名报考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省派巡视员情况,各课程考试情况及成绩,各专业合格情况及毕业生情况等。各级自考办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应及时公布各种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及代码。

第五十四条 各级自考办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制定严肃的工作纪律,防止数据的丢失和篡改,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 省级自考办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教育部自考办上报考试有关信息及数据。

第五十六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省级自考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考试信息必须要有备份,确保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部自考办或省级自考办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九条 各省级自考办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附:1.主考、副主考职责

2.监考员职责

3.考试实施程序

4.考生须知

5.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6.评卷人员守则

7.评卷工作要求

附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余卷的管理。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工作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2

监 考 员 职 责

一、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生《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省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七、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八、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九、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十、监考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一、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十二、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三、负责本考场答卷、答题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四、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3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课程开考前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级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考试前1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5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课程代码及座位号等。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及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四、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监考员在开考30分钟后应填涂缺考记录单(登记卡),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和“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七、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自考办规定。

八、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九、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每课程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一、每课程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等待收取。

监考员应核对缺考记录单(登记卡)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十二、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十三、每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十四、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由省级自考办规定。

附4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及省自考办规定的其他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课程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自考办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答题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同一份试卷要求同一种类型、同一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附5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有关考试机构。

附6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地点集中进行评阅,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用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评卷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分数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答卷在密封情况下评阅,评卷工作人员不得拆启答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考号,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七、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八、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7

评卷工作要求

一、主观题评阅注意事项

1.非选择题、论述题、作文题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采用人工评阅的方法进行。

2.评卷前评卷教师应在各课程评卷负责人的指导下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

3.评卷记分要准确、工整,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对违纪考生的答卷(如不按规定答卷,或有雷同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可照常给分,但必须对这些答卷进行详细记录,并报课程评卷组负责人。其成绩是否有效,由省自考办负责处理。

5.作文题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有小的差距时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一定分值由评卷组讨论确定。其他题目按一人评阅,一人复查的办法进行。疑难问题由评卷组讨论解决。

6.计算分数时,对各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门课程全卷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二、客观题评阅注意事项

1.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评阅,由省自考办采用机器评阅。

2.客观题评卷前应组成评卷小组,负责培训操作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3.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客观题评阅工作程序和纪律:

①评卷工作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笔迹签字笔或圆珠笔。除红色笔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以外的笔、橡皮、软盘等不准携带进入评卷场所。

②评卷组应配有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③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必须保留备查。

④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5.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答案存储在计算机中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6.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7.评卷过程中,随时注意计算机和存储设备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8.每半天对客观题读卡情况进行质量检查。

9.客观性试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并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三、评卷质量的检查

1.主、客观试题评卷中必须建立复查与质量检查制度。

2.评卷质量的检查验收内容:

①有无漏评的答卷和漏评、错评的题目。

②主观性试题是否按要点或步骤等要求给分,评分是否有误。

③记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规定,合分是否正确。

3.检查人员不得在卷面上直接改动分数,但要将查出的各类差错进行登记,由省自考办组织专人(二人以上)进行审核。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不及格变为及格的,除复查教师和评卷组长审查签名外,还需加盖省级自考办“分数复核变更章”。

四、答卷及评卷、统分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