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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的管理办法(自发字[2013]3号)

时间:2017-09-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我校形象和办学声誉,堵塞助学管理漏洞,消除违规违法隐患,规范合作助学秩序和合作组织的招生助学行为,确保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作助学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1、合作助学资格报审

各主办学院(部)开展自考合作助学工作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办班”、“不审批、不办班”的原则。合作助学组织必须是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办学资质和办学场所的学校、单位、机构和办学组织(以下统称合作助学组织),各主办学部(院)在签订合作助学前负责对合作助学组织的办学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验证。

各主办学院(部)要全程监督合作助学过程及规范合作助学行为,不得与个人联合组织助学活动;不得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合作办助学班;不得将合作助学班转包或承包给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合作助学班授权给个人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个人进行助学招生。

2、合作助学组织备案

各学院(部)申报举办的合作助学班,经校自考办审核批准后将在校自考办注册登记备案。凡未经校自考办注册登记备案的均属个人办学和其它盗用东北师范大学名义的冒名办学,出现任何后果与东北师范大学没有任何关系,东北师范大学有对其追究盗用名义权的责任。

3、合作助学组织停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办学:

(1)未经年审登记的合作助学班;

(2)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合作助学班;

(3)未报合作协议及协议未续签的合作助学班。

主考学院(部)对终止合作助学协议的助学组织,须及时上报校自考办审核备案,校自考办将在网上公布终止助学协议停止办班招生组织名单。原合作助学学院(部)要对其进行监督,严禁合作助学终止后对方继续以合作助学名义招生办班,凡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办学单位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合作助学组织注册登记制度

为保证合作助学组织办学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避免社会个人办班和冒用东北师范大学名义办助学班蒙骗考生,冲击正常合作助学组织办学的现象,校自考办实施合作助学组织注册登记制度,并发给合作助学组织带有防伪标识的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组织注册登记证,凡网上公布并签发注册登记证的是我校认定的合作助学组织。

三、合作助学信息公布查询制度

合作助学单位和考生可登录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网站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网查询。

四、合作助学组织年度审核制度

为了准确掌握全校合作助学工作情况,校自考办在每年十二月初对全校合作助学组织进行年检登记,各主办学院要按统一要求填写《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组织年检登记表》,同时上报本学院年度助学工作总结。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省自考办、校自考办和合作助学组织各备存一份,同时作为校自考办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助学情况的依据。

未经年审登记的合作助学班一律停办,并在合作助学信息网上公布其停止助学资格。

五、对外招生宣传审核备案制度

1、各合作助学组织招生、广告及对外宣传材料必须经各主办学院(部)报送校自考办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

合作助学的招生广告宣传要严格执行审核手续,主考学院(部)需将招生宣传单加盖学院(部)公章报校自考办审核(一式二份),自考办审核后留一份备案,另一份主考学院(部)及合作助学组织作为招生宣传依据,审核后的招生宣传内容不得更改。

2、所有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注明“自学考试”字样。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宣传内容真实、合法。各主办学院(部)不得在命题、考试、评卷、通过率等方面向考生做任何承诺。

3、不得单独以学校名义招生,必须以主办学院(部)主考专业名义和助学组织名义招生;如系合作助学,必须注明对外合作单位与我校某学院(部)“合作助学招生”字样。

4、如不按规定报批和不按审核备案内容宣传的合作组织,将视为违约,取消合作助学协议,并在网上发布停办信息。

六、关于责任分工

1、校自考办助学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助学审批、监督检查。

2、各相关学院(部)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组织管理工作,并为第一责任人,有教育工作人员监督规定执行和落实职责的责任;必须选派一名本院(部)在岗职员负责自考助学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日常管理、联络协调、监督检查、教学安排。

3、对于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除及时发布信息外,依据教育部18号令及其它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停止助学,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相关学院(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关于合作助学教学管理

1、认真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规定,坚守“助学不助考”的原则,做到“办考者不助学,助学者不办考,命题者不辅导”。

2、各主考学院(部)必须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为助学班授课,要根据教学计划要求保证授课时数,严禁缩减教学内容和辅导课时现象发生。

3、各相关学院(部)要严格按照“命题教师不授课,授课教师不命题、不阅卷”的原则妥善安排好合作助学授课辅导工作。

4、承担助学班授课任务的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或辅导,不得给考生押题,各助学组织及授课教师不得向考生进行与考试相关的不实介绍,不得销售所谓的“考题”资料。

5、命题教师必须经校自考办派出并备案。命题教师不得向任课教师及合作助学组织泄露与考题有关的任何内容。各相关学院(部)必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泄漏考题将负法律责任。

6、承担考核及评卷任务的学院(部)不得对本学院(部)助学班考生放宽考核及评分标准或照顾提分。

7、实践性环节考核(专业技能考核、毕业论文选题和答辩等)均在校内按计划时间和操作程序进行。

8、各助学班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助学班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不得怂恿、授意或组织考生进行任何违规舞弊行为。

八、关于学习服务中心

校自考办作为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调动各主考学院(部)的积极性,各主考学院(部)可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学习服务中心。采取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校自考办负责过程学习中的成绩上报和备案管理,主考学院(部)负责学习过程中的学籍档案管理、组织教学和考试。

九、关于自考助学学费的收支

1、合作助学班学费按吉省价收字[2002]3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超项收费。除正常收取学费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考生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2、各主办学院(部)主管领导和助学组织日常负责人必须掌握并监督招生人数及收费情况,不能瞒报、虚报招生人数及学费数额。

3、校内自办助学班收缴的学费要立即全额存入学校财务处;校外合作助学班学费的分配比例我校不得少于40%,应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转入学校财务帐户。

4、各助学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套现学费,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坚决制止办班收费个人分成或提成。各相关学院(部)要制订相应制度,加大措施力度,严格规范、约束和监督本院(部)工作人员及合作组织,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原《东北师范大学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实施细则》(继社教字[2005] 1号)、《关于加强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的规定》(继自考字[2005]2号)自行废止。

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审批表

2、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登记表

3、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组织年检登记表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