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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管理办法(自发字[2013]5号)

时间:2017-09-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为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和增强对社会适应性,增强职业竞争力,我校自2001年起开设了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为规范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注册、助学、考务和考籍工作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助学质量,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划分

1、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自考办)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籍管理和考务工作。

2、主办学部(院)管理职责:编报考试计划、组织集体报名、考风考纪教育、发放考条、公布成绩、办理免考、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建立考生档案、提供考生有关材料和直接管理助学工作,组织完成省自考办和校自考办下达的其它任务。

二、报名考试

凡报考二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为本校在籍本科生。按省自考办二学历教育考务考籍管理规定参加相关主考学部(院)组织的助学班学习,否则不能参加二学历考试。

1、报名条件及办法

凡东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含二级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报名参加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

首次报名的新生,在规定的时间携带本人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身份证到校自考办指定的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进行信息采集和电子摄像,考生资格由校自考办确认。参加主办学部(院)助学班学习、已报考过二学历考试的考生,由主办学院按规定时间组织集体报名。

按照省考办的安排,报名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当年三月和九月初第一个双休日进行,报名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提前在东师信息网主页上发布。

2、考试时间与地点

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每年进行两次,在当年四月和十月的一个双休日进行,考试时间由省自考办安排确定。考试地点设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

3、免考办理

(1)凡报考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已通过的公共课和共同课。

(2)免考手续应在考生基本完成自学考试规定的课程时办理,免考标准按《吉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

(3)各主办学部(院)助学组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每年3月和9月初,两次)组织考生打印本人全部课程成绩单,考生成绩单经考生所在学院学籍经手人签字、加盖公章、教务处认定后生效,并按省考办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考生免考课程成绩表及数据光盘。考生免考课程成绩表、数据光盘一并交由校自考办审核汇总后上报。

(4)考生免考课程成绩单由校自考办保存备案。

(5)凡伪造、涂改和提供伪成绩证明的,一经查出,按《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罚决定》处理。

4、违规处理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18号令及省自考办的有关规定,加大考风考纪教育的力度,加强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严肃处理考试违规行为。除继续实施上级有关文件外,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在考前必须分别签订《考试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2)对在考场内违规的考生,监考人员必须当场填写“违规记录单”及“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

(3)考生不得使用现代通讯工具考场作弊。开考前,监考人员要统一提示考生把文字资料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放在考场前侧指定位置,关闭一切通讯设备。

(4)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决制止考场发生违规、作弊行为。

三、考籍考务

1、在省自考办的指导下,建立考籍库,编排、更新考生信息,建立考籍归档系统,添加考籍数据,打印毕业生成绩表,编制毕业生名册,上报毕业生名单。考籍考务系统数据库由校自考办制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2、各主办学部(院)要建立二学历考生信息档案及考生成绩档案。考生信息档案以列表形式,每期新生单列,列表项目为:学号、考号、姓名、性别、考生所在院系、年级、第一学历专业、报名时间等;考生成绩档案由各主办学部(院)主管人员及时更新,并保存备查。

3、校自考办全面负责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主要任务是,接待考生报名、编排考场、派发考号、打印考场对照单、上报报名考试数据盘、监考人员的选聘、考前培训和组织考试等相关工作。

四、合作助学管理

按《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的管理办法》(自发字[2013]3号)执行的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校外合作助学范围

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合作助学范围必须是国家备案的全日制本科院校及国家承认的本科二级学院院校,考生为合作助学院校在籍本科生,合作助学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细则》要求强化考务考籍工作管理。

2、合作助学申报审批备案

由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主考学部(院)对合作助学的相关高校进行慎密考察,各方面条件具备,符合省自考办和校自考办关于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的条件,主考学部(院)申报并与合作助学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经校自考办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合作助学。

3、合作助学招生宣传

开展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的合作助学院校应按东北师范大学合作助学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宣传。按省自考办二学历教育考务考籍管理规定参加相关主考学部(院)组织的助学班学习,否则不能参加二学历考试。

4、合作助学考试管理

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合作助学院校考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300人以上),主考学部(院)与合作办学院校申请,经东北师范大学自考办审核报省自考办批准后可单独设考点组织考试。考试组织严格按省自考办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单独设考点考试的合作助学院校两次新生报考人数不超过50人以上撤销单设考点,报名报考仍须回东北师范大学进行。

5、合作助学责任分工

校自考办的主要职责:制定规则、宏观管理、协调指导、资格审批、监督检查、毕业审核、学位审核。

主考学部(院)的主要职责:教学安排、学籍管理、日常管理、联络协调,监督检查、免考审核、实践考核。

合作助学院校主要职责:招生组织、资格审核、报名报考、教学场所、教学环境、日常管理、信息管理、考试考场安排。

五、实践性环节考核

实践性环节考核办法按《吉林省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实施细则》和《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自发字[2013]1号)执行。

六、毕业及学位授予

1、凡学完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由吉林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东北师范大学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学历。

2、考生离校时,未完成二学历应考某科科目考试的,已合格的课程有效,允许考生在原主办学部(院)或助学院校助学班继续学习二学历课程,并参加余下科目的考试,直至毕业。

3、申请学士学位的二学历考生必须参加吉林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学位授予条件及申报程序按《东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七、收费标准

1、各项收费均按吉省收价字【2002】35号文件和吉省价收字[2012]8号文件和省自考办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超标超项收费。除正常收取学费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费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考生收取其它费用,收费必须开据正规发票,

2、各主办学部(院)主管领导和助学组织日常负责人必须掌握并监督招生人数及收费情况,不能瞒报、虚报招生人数及学费数额。

3、校内自办助学班收缴的学费要立即全额存入学校财务处;校外合作助学班学费的分配比例我校不得少于40%,应得收益要及时足额转入学校财务帐户。

4、各助学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套现学费,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坚决制止办班收费个人分成或提成。各相关学部(院)要制订相应制度,加大措施力度,严格规范、约束和监督本部(院)工作人员及合作单位,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办法》(继自考字[2005]3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关于二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