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试中心[2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管理中心)、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解放军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1年7月,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密[2001]2号,我中心同时转发),该文件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为秘密级事项。
目前,2002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结束,各省级招生部门正在进行评卷工作;成人高等学校的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也即将举行。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的顺利进行,确保在考试和评卷中国家秘密的安全,现将评卷工作中评分标准保密问题作如下规定:
1、评卷教师、评卷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将评分标准带出评卷场地,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评分标准的内容;
2、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单位应将下发的各科试题的评分标准收回交省级招生考试部门销毁;
3、不得将各科试题的评分标准在任何媒体上公布、发表。
请你们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严格具体的保密措施,对因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评分标准失密、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