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自学考试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自学考试政策法规->学校自学考试文件->正文

关于在校外联办助学点开展论文答辩工作的实施办法 远继自考字(2006)1号

时间:2012-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为认真落实《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确保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有效组织和安全顺利进行,为考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进一步强化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办学声誉,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决定,部分专业的论文答辩工作安排到具备考核条件的校外联办助学点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条件

1、在校外开展论文答辩的助学点必须是与我校相关学院有合作关系且在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备案的。

2、在校外开展论文答辩的助学点须具备能在网上复查考生资格的联网微机和考核场地。

3、参加论文答辩的考生,应符合以下条件:⑴必须是我校各相关学院联办助学班内的考生;⑵已在选题时进行资格确认,其论文经过我校指导教师指导、符合答辩条件的考生;

4、其他报考我校主考专业的社会自考生一律进校参加答辩。

二、实施程序及要求

1、拟安排在校外答辩的相关学院,须事先与联办助学单位商定具体操作事项,并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时说明答辩时间、地点、人数(由联办助学单位提供准确的答辩考生名单)、答辩教师及负责人等相关安排。

2、实施答辩前,各有关学院必须由指定负责人带队,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每个答辩点派巡视员1—2人。各学院要根据助学点答辩人数选派答辩教师、工作人员及安排答辩天数,每个答辩小组工作量为80人/天。

3、每个考核场地要指定专人检查准考证、成绩单和登记排序,无准考证和成绩单者不得进行答辩考核,对冒名顶替者,当场取消其考核资格。

4、严格执行《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成绩评定标准,对答辩者给出合理、公平的成绩。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分,85—100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5、答辩小组应当场为考生评定成绩,答辩教师必须在“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考核成绩单”和“论文本”上签字。

6、答辩教师给考生论文现场评定成绩时,不再要求写评语,论文成绩要同时在“论文本”和“成绩单”上填写清楚,当场不予公布。

7、各答辩小组的“成绩单”与“签到单”的顺序及人数要一致。答辩工作结束时,由答辩小组负责人将“论文本”带回本学院,“成绩单”、“签到单”由巡视员带回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三、答辩工作纪律

1、到校外助学点进行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各相关学院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2、答辩教师须经各相关学院考核领导小组提名选聘,由符合答辩教师条件的校内教师担任,报校自考办备案,非专业教师不得作为答辩教师参与答辩考核工作。

3、每个答辩小组必须由3位答辩教师组成(3人以下不得组成答辩小组),各学院主管领导要召开答辩教师和工作人员会议,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4、在校外联办助学点进行答辩工作期间,不允许相关学院和助学单位以任何名义向考生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我校派往参加答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其食宿由联办单位负责,交通费及出差补助费由学校各有关学院承担。

5、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守则,不准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违规办事。

6、不准接受助学单位及考生的吃请和财物,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对违纪者,由学校纪委按规定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4月1日实行,过去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中有关毕业论文答辩操作规程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