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行为,强化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要求,提高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确保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针对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非自学考试管理人员开展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必须设专人按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二、不准给合作助学组织任何违规承诺。必须按《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和程序实施合作助学。
三、不准带有任何个人不满和抵触情绪对待考生,包括现场、电话及网上解答问题。
四、不准在实践性环节考核和过程性考核过程中“乱给分”或给“人情分”。
五、不准更改考生论文、实践、过程性考核成绩。
六、不准吞占、截留收费。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向考生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准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违规办事。
八、不准接受工作所辖单位及人员、助学组织、考生的吃请和财物。
九、不准欺上瞒下,推诿、搪塞工作,蒙蔽或欺骗考生。
十、不准个人或集体借合作助学、论文指导时向学员兜售或摊派所谓的书籍和资料。
全校所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自律“十不准”, 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对违纪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守则》(继自考字[2005]1号)自行废止。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