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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录制技术规范 (2013版)

时间:201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音视频录制技术规范 (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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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音视录制涉及到教学部、资源部和授课教师等诸方面。为保证音、视频录制质量和规范化音、视频录制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一章、音视录制的内容和流程

第一条、音视频录制涉及课程计划要求、课程内容安排、录制过程和验收四个方面。为保证录制质量,参与各方应明确相应责任和任务。

教学部负责:音视频课程计划和要求,应包括:授课教师基本信息;音视频成品的名称;对授课教师的基本要求;课程的时间要求;课程成品的呈现形式;收集教师对样品的修改意见。

授课教师负责:音视频内容和音视频样片的审定。

录制人员负责:按计划、内容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录制工作。

第二条、根据教学部的课程计划,录制人员和授课教师应做好录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脚本、素材、教师形象、录制要求等。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三条、开展录制、编辑工作,并向教务教学部提供样片。

第四条、教学部负责向授课教师送达样片,并回收授课教师修改意见。

第五条、录制人员根据授课教师修改意见修正样片。

第六条、音视频样片经授课教师确认,教学部最终审定。录制人员根据教学部需要制作音视频成品。视频成品格式可以是DVD、VCD、MPEG(1、2)、流媒体WMV、MP4等形式;音频成品为WAV、WMA、MP3形式。录制人员应保留原始记录和课程所用素材,并完善技术文档。

第七条、录制人员根据教学部的数量要求复制光盘。

第八条、录制人员将音视频录制的原始素材(录像带、DVD光盘、VCD光盘、MPEG光盘、WMV光盘、电子文稿、录制脚本或技术文档等)、录制成品、交由技术部档案管理人员登记保管。

第二章、音视频录制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音视频录制前,录制人员负责对录制设备、灯光、话筒进行检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视频录制时必须对摄像机进行白平衡和声音电平调整,以保证录制信号的质量。录制视频时授课教师应试镜。录制人员与授课教师应对脚本取得理解上的一致。

第十条、录制人员在视频录制过程中,要全程监控摄录质量。对画面布局调整要及时,主光源、背景光源、辅助光源有明显体现。图像清晰、稳定,画面无明显偏色、无跳动、扭曲现象。在录制视频或单独录音频时对声音的要求: 音频技术参数为:14.4Hz—48KHz,量化位数为16位。录音的音量要适中,声音效果真实,无失真。背景噪音要有控制措施,信噪比须大于40dB。如果在录制时环境噪声无法消除,在后期编辑时必须采取其它方法把噪声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录制人员在编辑视频时,将与授课内容无关的动作、声音裁剪掉,残留不超过10桢;授课教师、素材、文字在画面中的位置要适当;字幕要工整、规范、美观,剪辑、组接动作自然;对于口音较重的授课教师讲授的内容要适当增加字幕;片段衔接点画面变化较大时,必须使用视频转换特效,时间以保持授课画面自然、流畅为宜;音视频必须同步,音量要前后一致。在编辑音频时要按章节停顿,停顿时间3秒。音视频编辑完成后要按脚本标注时间,无脚本则要按讲授章节的时间制作技术文档。

第十二条、录制外的其它素材由授课教师提供(均为电子稿)。其中:

文字素材:提供电子文本、幻灯片;

图片素材:720×576像素或以上,彩色图片须256色,黑白图片灰度为128能,格式为BMP或JPG(要求清晰);

视频素材:AVI、 MPEG、MP4格式;

音频素材:WAV或MP3格式。

素材质量需经授课教师和制作人员共同确认。

第十三条、为确保素材嵌入位置准确,授课教师须在脚本中说明或现场口头指导。

第十四条、流媒体课件格式的要求:

宽带:语音质量音频(CBR)97,多比特率视频(CBR)97;

窄带:语音质量音频(CBR)24,多比特率视频(CBR)24。

第三章、音视频的验收

验收工作包括音视频内容验收和技术检验两部分。

内容验收:

第十五条、音视频样片由教学部交与授课教师审验,通过音视频录制登记表将修改意义回馈给制作人员进行修改(附表一)。

第十六条、授课教师修改意见应填写在修改表中,每处修改应注明时间点。复杂修改应由授课教师现场指导。

第十七条、授课教师审验工作每课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音视频录制成品,由教学部主管领导审定。

技术检验:

第十九条、制作人员应把最终审定的音视频成品,放在不同工况下检验其可运行性(DVD机、VCD机、录音机和计算机的光驱),保证母盘或磁带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制作的流媒体音视频成品要在网上测试。

第二十一条、制作人员根据教学部所需数量复制光盘(或磁带),并对所复制的光盘(或磁带)至少抽查总量的5%。交接时填写成品刻录通知单(附表二)。

第四章、存档

第二十二条、制作人员应建立档案记录,把录制音视频的名称、教师姓名、时间、原始资料的形式以及格式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音视频录制资料及成品(录音带、录像带、授课教师提供的素材、音频视成品、脚本或技术文档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交由技术部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填写音视频制作存档交接记录。(附表三)。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资源部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