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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十不准”(自发字[2013]6号)

时间:2017-09-14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为切实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身行为,强化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要求,提高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确保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针对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非自学考试管理人员开展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必须设专人按我校自学考试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二、不准给合作助学组织任何违规承诺。必须按《东北师范大学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作助学的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和程序实施合作助学。

三、不准带有任何个人不满和抵触情绪对待考生,包括现场、电话及网上解答问题。

四、不准在实践性环节考核和过程性考核过程中“乱给分”或给“人情分”。

五、不准更改考生论文、实践、过程性考核成绩。

六、不准吞占、截留收费。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向考生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七、不准借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违规办事。

八、不准接受工作所辖单位及人员、助学组织、考生的吃请和财物。

九、不准欺上瞒下,推诿、搪塞工作,蒙蔽或欺骗考生。

十、不准个人或集体借合作助学、论文指导时向学员兜售或摊派所谓的书籍和资料。

全校所有自学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自律“十不准”, 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对违纪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自律守则》(继自考字[2005]1号)自行废止。

                             

东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