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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授权校外学习中心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7-11-22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院发字[2017] 2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执教、规范办学的要求,切实提高办学质量、维护社会声誉,促进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教高【2007】9号)文件精神,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审批办法》、《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在现代远程教育(以下简称“网络教育”)招生过程中,校外授权学习中心(以下“学习中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违规招生行为。

(一)在学校项目授权区域以外的地区开展招生;

(二)通过各种中介或二级代理机构进行招生,接收从中介或二级代理机构转移过来的学生;

(三)招收各层次、各种类型的全日制学生,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四)在广告或宣传材料中发布模糊或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五)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擅自更改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条 在网络教育办学过程中,学习中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一)以东北师范大学名义,超出授权书中约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入学测试环节组织不规范,私设分考点,存在组织作弊行为;

(三)有意填报学生虚假信息(如户籍或军籍信息、工作证明、学生联系电话等);

(四)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导致学生不能按期毕业,或在实践、作业和论文等教学环节存在不作为、组织作弊等行为;

(五)课程考试组织不规范,出现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

1. 考务流程不符合学校规范性要求;

2. 未向学校提交缓考申请,无故缺考人数超过50%以上;

3. 未经学校审批,私自设立分考场;

4. 未经考生当场验签,提前拆分试卷袋;

5. 考场组织松懈,对考生身份核查不严格,监考人员纵容或参与考试作弊,考试中发现替考、替答现象等严重违纪行为。

(六)未严格执行《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审批办法》,或未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录取管理办法》、《365亚洲备用链接网络教育平时教学环节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开展导学、助学、促学和督学等各环节工作,导致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七)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学生学习权益受损,形成投诉上访或酿成安全稳定事件。

(八)侵犯我校网络教育教学课件的知识产权,未经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第二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置

第三条 对学习中心发生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该学习中心及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学校将严格追究发生违规办学行为的学习中心的直接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要求该学习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于发生违规办学行为而引发不稳定事件并造成损失的,应由学习中心负责解决相关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根据违规办学行为的情节轻重,将针对学习中心和直接责任人采取分级处罚措施,学习中心违规处罚包括:撤销、停招、限招、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违规处罚包括:辞退并罚款、辞退、记过、通报批评;

(三)对违规性质严重的学习中心,学校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对涉嫌侵权的其他违规机构或个人,学校也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上述违规办学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三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依据权责分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接到对学习中心违规行为的举报或得到线索后,将及时立案并向有关学习中心发出情况通报,组织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接到学校情况通报后,相关学习中心或个人应主动配合学校调查取证,并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错误、消除负面影响;

(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按照分工由学院相应部门提出违规行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五)经核实的违规行为,学校将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投诉、举报案件涉及的学习中心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学习中心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五)学校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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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